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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常在流行一句笑話,兩人相戀,年齡不是問題,髙矮沒有距離,學歷沒有關係。最重要的是兩人相愛,其他的一切都不會是阻礙,兩人必有一天修成正果,共組家庭。



     我們偉大的教育主管單位,居然想要要求所有高中職以上的老師在聘用時都要簽署禁止師生戀的條款,因為怕師生的關係不對稱,學生有被欺騙或性侵的機會大増. 更好笑的是有一個老師在六年前發生師生戀,後來,兩人分手,學生居然在六年後去告老師,所以老師自己也要小心。



     如果上述的理論成立,請問在任何公、民營機關上班的男女同仁是否也應訂定一個禁止「同事戀」或「長官下屬戀」、「老板員工戀」,因為這個社會上的任何組織都一定有從屬關係,只要是從屬,在關係上必定不對稱,那麼就有被壓迫性騷擾或性侵的可能。請問我們是不是要再訂定一個「戀愛平等法」來規範未來所有的戀愛行為,談戀愛前先報備主管機關,再來開始談戀愛,如果真是如此,我想我們每年內能成家的人是繆繆可數了,豈不悲哀?!



     這就好像是經濟問題,政府不應當那隻黑手,我們所要告訴年輕人的是法律教育及性教育,讓他們知道我們的法律是如何規範成年與未成年,還有何謂性騷擾以及正常的性教育。只要所有的年輕人有了正確的知識,他就有自我選擇的自由,既使他願意接受師生戀,那是他的選擇,就算是觸法,那也不能怪罪或牽拖其他的人或事。這才是政府或教育當局應當所為,否則,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政策是無法達到預期的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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